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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三
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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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三
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8161 號

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
會。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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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9年12月15日新竹科學園區經國家政策推動正式成立,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竹科管理局)在科技部的領導下負責新竹科學園區開發、營運與管理,涵蓋新竹園區、竹南園區、龍潭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和新竹生物醫學園區6個園區約1,375公頃。主要任務與目標在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   竹科管理局設立企劃、投資、環安、工商、營建 、建管6個組及秘書、人事、主計、政風4個室,為園區廠商建設優質基礎建設、提供單一窗口服務、創新研發機制及產學研合作機制。竹科發展迄今的成功經驗,已成為許多國家發展科學園區爭相學習的典範,群聚於竹科的半導體產業,擁有晶圓代工、設計、光罩、封裝及測試等完整垂直分工體系,不僅創造多項世界第一的產品,更被譽為「臺灣的矽谷」。其璀璨的成功經驗,先後傳承設立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為臺灣建構完整的點、線、面西部高科技走廊,驅動國內上、中、下游產業的蓬勃發展。未來竹科管理局將秉持便民、效率、忠誠與廉能的核心價值,以專業、效率、主動為民服務的精神,為園區廠商積極建置優質的投資環境,協助高科技廠商結合學研資源發揮高效能研發能量,培育優秀科技人才,激勵創新國內研發實力,祈願促成科學園區永續發展成為全球最佳的「創新產業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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